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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割財產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不可分割財產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不可分割財產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不可分割財產仍然有多重執行方法,結合具體財產的性質以及共同性質,分別可是使用出讓、認購、轉移等多種方案。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二、對共有財產執行要注意哪些問題?

共同共有財產是無法分割的,或者被執行人、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則可通過訴訟方式分割共有財產。所謂通過訴訟方式分割共有財產,是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序中發現被執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時,應暫緩或停止執行,並告知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對該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執行機構根據審判庭的分割判決進行強制執行。

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應注意把握以下要點:

1、執行機構為了保證共同共有財產的穩定性,在執行程序中發現需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後方能執行的,應先暫緩或停止對該共有財產的執行。

2、執行機構在對該共有財產暫緩或停止執行後,應及時將這一決定告知申請執行人並做好工作,以免引起誤解。

3、執行機構應告知被執行人另行提起訴訟,以分割共有財產;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提起,可由申請執行人依照合同法關於代位權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代位訴訟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4、在訴訟中,審判庭未作出分割判決前,如共同共有財產產生孳息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執行法院對該孳息進行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有些財產可能是不宜分割的,比如唯一住房,車輛及金銀首飾等。對於這種性質的財產,夫妻一方在申請法院執行的時候,可以採取認購、出讓等方式。比如對住房的分割,通過競價拿到所有權後,再按照市價給對方一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