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財產的分割執行方式是什麼?
一、按份共有財產的分割執行方式是什麼?
按分共有又稱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共同共有的內部關係
1、共有人沒有對共有財產劃分份額,但解散共同關係時,可以劃分份額。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可以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按份共有財產的執行是如何的
人民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直接採取執行措施,對此,法學界存有不同觀點。絕大多數認為,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共同共有的財產採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甚至可採取拍賣等處分性措施。
從共同共有的性質看,共同共有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共同關係而存在的。共同共有中雖存在應有部分,但受到共有目的的拘束,與按份共有有顯著區別。所以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能對該共有財產確定份額。
中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僅規定了按份共有關係中的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出或轉讓其共有部分財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也明確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財產。
如果在執行程序中,允許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採取處分性的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共有財產中的應有部分予以拍賣等處分,勢必產生將“共同共有關係終止”的法律事實。
依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歸於消滅:1、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婚姻關係終止;2、繼承人分割遺產;3、家庭解散而分家析產。只要這些事實發生,共同共有關係才不復存在。
共有財產是一個非常特別的財產形式。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所享有的財產。雙方一般會在實際形式之中約定好所佔有共有財產的份額。如果未進行確定的話,一般是主張雙方或者多方進行平均佔有。但是雙方或者是多方都需要對該財產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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