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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勘驗登記、調查筆錄、庭審筆錄應起到明確財產權屬的作用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勘驗登記、調查筆錄、庭審筆錄進行詳細記錄,明確財產權屬及財產保管人。一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有法定事由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使財產分割更公平、公正、合理。做一個簡單類比,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中對夫妻財產情況的調查,類似於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糾紛中的訴訟財產保全環節,區別是財產案件最終都要以判決或者調解的方式明確雙方的債權、債務等關係,並使得財產保全成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環節。而離婚訴訟中,如果最終判決不準離婚,案件隨之終結,這個環節也將失去其應有的財產保全和所有權確認的作用,無法使弱勢一方的財產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建議儘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或發佈可借鑑的裁判案例,進一步明確婚姻法解釋

(三)第4條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第一款的重點是在“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以後的救濟,而非提前進行防範。假如第一次訴訟中女方申請保全凍結了男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如果判決不準離婚,該案就已經結案,根據法律規定應對該存款解除凍結,此種情況下,女方的財產權益顯而易見會受損害,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待男方實際處置該存款再做處理,明顯不合常理,也失卻立法本意。因此,建議儘快制定出台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或者發佈指導性案例,以進一步明確該條款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使各地法院處理該類案件時能夠統率裁判尺度標準,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

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利於維護婚姻的穩定與和諧,故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的適用應嚴格掌握,把握好保護弱勢當事人利益與維護婚姻穩定的結合點。

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四)特殊情形下可考慮建立和適用特別夫妻財產製度

通常情況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以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當夫妻一方因各種原因而陷入經濟困境,且有可能危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維繫,或夫妻一方採取各種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益時,通過法律規定使夫妻雙方分別擁有和支配財產——即夫妻非常財產製,不失為明智的選擇,這有助於保證婚姻另一方財產權益的安全,使之不因一方的侵害而受到損害和影響。增設夫妻非常財產製非常必要,法國、意大利、瑞典等國家均明確規定了夫妻非常財產製作為通常共同財產制的補充,當出現法定事由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經夫妻一方申請法院宣告,撤銷原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設為分別財產制。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因感情不和分居;2、夫妻一方濫用共同財產管理權;3、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4、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偶處分共同財產;5、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債務;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7、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需要以個人財產予以賠償;8、繼續實行共同財產制,將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其他重大事由。至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夫妻之間適用何種財產製,各國做法不完全一致。法國、意大利轉而適用法定分別財產制,俄羅斯則允許夫妻雙方繼續維持共同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