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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贈與財產轉化是否能夠撤銷?

一、離婚協議贈與財產轉化是否能夠撤銷?

離婚協議贈與財產轉化是否能夠撤銷?

離婚協議贈與財產轉化不能夠隨意的撤銷,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户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户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二、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如果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是對離婚本身反悔可以選擇再婚;如果是對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反悔,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是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一份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並進行公證;如果是對子女撫養反悔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我們國家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就表明了將房屋贈與給孩子或者是贈予給其他的人員,這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贈與的行為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都是同意的,所以在日後情況之下的話,是不能夠進行隨意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