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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能否任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能否任意撤銷?

對於贈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以及不能任意撤銷的贈與。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能否適用合同法,這種贈與能否任意撤銷?本站為您揭曉答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李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獨生子李乙由王某撫養,二人共同購置的房產歸李乙所有。後該房一直未辦理過户手續,李某仍與王某、李乙在該房中居住。現李乙起訴要求李某辦理過户手續並騰房,李某則以贈與房產未辦理過户為由要撤銷贈與。

案情分析: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任意撤銷?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於合同法中的贈與,其不應當然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贈與等變更身份關係後財產關係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係以及道德性質,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非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基於原有婚姻關係這一特定的人身關係為基礎,並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而應取得離婚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任意撤銷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綜上,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的行為是建立在人身關係基礎之上的,其有別於單純的贈與行為,不能當然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准許一方當事人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不僅會導致不法侵佔他人財產現象發生,而且也會給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與法律精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