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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中房產等財產的贈與約定撤銷

一般情況下,贈與子女財產屬於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這種贈與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
此外,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夫妻離婚協議中房產等財產的贈與約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