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對方賣是否合法?
一、夫妻個人財產對方賣是否合法?
1、夫妻個人財產對方賣了不合法,屬於個人部分的財產其所有權人可以隨意進行處置,也是可以變賣的,另一方是無權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隨意處置、變賣對方個人財產的。
2、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賣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種情況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單獨處分財產,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説,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涉及財產的價值不大,如果因此還要求必須夫妻雙方意思一致,顯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這種情況下,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範圍,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價值較大,對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有重大影響,這種處分必須取得夫妻雙方同意一致。
3、夫或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夫或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其沒有處分權,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行為是雙方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可以構成善意取得,保護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不分份額大小,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取得一致意見,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的,該處分行為有效,優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配偶的個人財產非財產所有人是沒有資格去處分的,而對於雙方共同積累的共同財產,只要雙方沒有約定,那麼在沒有與配偶協商的情形下,除將財產用於共同生活外,不得私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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