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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購房合同可以取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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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購房合同可以取公積金
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户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