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貸款消費個人債務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於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
其實對此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經有所規定,其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具有不可逆轉性,由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債權人不是訴訟主體,所以這一處理是在債權人不參與的情況下做出的,無疑是隻對原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説不具有對抗效力。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貸款的個人消費,一般是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這就給我們日常擇偶提供了一個鑑定的標準,也就是選擇結婚對象時,儘可能不要選擇借貸比較多的人,否則很容易會被自己的另一半兒牽連進去,成為共同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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