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辭退員工賠償的是到手平均工資嗎?

一、辭退員工賠償的是到手平均工資嗎?

辭退員工賠償的是到手平均工資嗎?

賠償金按近期12月的實際月工資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的月工資基準。在我國公司辭退員工時,應按照這類勞動者的前12個月工資進行計算。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被辭退的,按照法律規定應補償這類勞動人員的勞動損失,根據這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進行計算。

辭退員工離職補償金的平均工資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提成和獎金。

解釋原因: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 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公司可以工作經歷不符辭退員工嗎?

在簡歷職位不符的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的行為是合法的,可能是員工製作的簡歷不符合公司工作崗位的要求,公司在應聘之初有權利按照公司的要求去選任職工,就算被正式應聘了,公司還要通過法定試用期對員工進行考察的,考察不合格依然會予以辭退。

公司以簡歷職位不符辭退員工的行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計算離職補償金時,平均工資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提成和獎金。需要注意的是交通、午餐等補貼如果是按月固定支付現金的,則算作工資,如果是作為費用報銷的,則不屬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