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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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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一年內可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否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