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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及其他夫妻共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勞動報酬、經營收益都歸夫妻共有,這一規定有助於夫妻共同協作,如果夫妻雙方在共同財產上分割產生了糾紛和爭議,首先應當協調解決,如果協調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