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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按揭房離婚如何去名

婚姻法規定按揭房離婚如何去名

一、婚姻法規定按揭房離婚如何去名?

離婚後原來夫妻單方名下房產需要過户的話,需要雙方帶着身份證明、房權證、户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過户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該過户房產也屬於共有財產變更,只要工本費,不需要交税;

只是需要提醒的是,過户的房產必須沒有貸款、不在抵押狀態。

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於夫妻雙方,雙方無權變更住房名字。需要貸款還清之後,辦理完畢房產證,再去辦理過户更名。雙方可以把住房分割情況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等以後住房貸款還清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辦理過户。

二、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三、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四、上述兩種情況,如果產權設定抵押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

如果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五、離婚後更改房屋產權歸屬的徵税標準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税。

有貸款的房子,男女雙方對該套房子還沒有絕對的處置權,因為要充分考慮到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要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的話,建議男女雙方在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更名之前,還是先到當初的貸款銀行,詢問一下銀行的意見。畢竟,每套按揭房的還貸狀況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