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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按揭買房的相關規定

新婚姻法婚前按揭買房的相關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通常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夫妻都會對財產的分割是最容易產生分歧的地方,其中房產站財產分割的一大部分,也是最重要的,而且關於房產的分割也比較複雜,那麼婚前按揭買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婚前按揭買房的相關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婚前一方在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私自賣房配偶可索賠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護了善意購買第三人的利益,對於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追討,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有律師稱,現實中,為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既然是共同的房產,最好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

四、變更登記前贈房可撤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

就是説,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動,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婚前按揭買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婚前個人貸款買房是歸個人所有,而在償還貸款的過程中有共同承擔的行為,則應該按照男女雙方平等的原則進行財產分割或者經濟補償,如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