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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贈與財產的若干思考有哪些?

對夫妻贈與財產的若干思考有哪些?

一、對夫妻贈與財產的若干思考有哪些?

1、婚內贈與協議是否有效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也經常會有涉及財產權屬的條款,對於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也往往是發生在具有親密關係或者血緣關係的人之間,而《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也沒有指明夫妻關係除外。因此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或約定夫妻共有,對於此類贈與協議的效力應按照《合同法》中的贈與的相關規定處理。若贈與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贈與人對贈與物有處分權,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無效的情形,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贈與合同應為合法有效的,應得到法律的維護。

2、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

(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户手續,後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方翻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户手續

在《準確適用婚姻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中最高院對此問題的審判意見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對贈與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付辦理有關手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常常涉及財產權屬的條款,對於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在具有親密關係或者血緣關係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並沒有指明夫妻關係除外,這與婚姻法的規定並不矛盾。我國採取的是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無論給予何種原因發生的權屬變動軍需經過登記才產生效力。

因此在沒有辦理過户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二)贈與一方將其個人所有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辦理房產的加名登記,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能否撤銷

對於此問題現在仍然存在爭議,由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有的觀點認為,既然夫妻之間的約定對雙方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夫妻之間關於贈與房產的約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履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不是必要條件,贈與一方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在審判實踐中,對夫妻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時,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的法院就認為此種協議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判令繼續履行有關的贈與協議。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於房產的贈與是按照合同法上的贈與處理還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約定處理?無論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財產贈與對方的比例為多少,都屬於夫妻之間的有效約定,實質上都是一種贈與行為,除對上述問題(一)中的處理已經有明確法律規定,對問題(二)的處理,實務中存在爭議,有的主張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有的主張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處理,此問題涉及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婚內贈與的區分問題,鑑於本文篇幅及本人水平的限制,此問題暫不深入討論。對於本文問題(二)中的情形,最高法院民一庭編撰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51~252頁,對此問題的意見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

最高院法官吳曉芳在其所著《<婚姻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也表達了與上述一致的觀點,且特別指出,如果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户,但受贈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行使法定撤銷權。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186條,條件是贈與房產的產權未發生轉移,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其依據是《合同法》第192條。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在某些情況下,會出現一些無償贈送財產的情況,原因可以分為純粹的愛對方、為了鞏固家庭的和睦關係、為了彌補自己對對方造成的損失等原因。出於以上原因,都有可能會贈與對方財產。在贈與的同時需要申請,保證財產的轉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