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贈與對方後是否可以反悔
一、夫妻約定財產贈與對方後是否可以反悔?
1、夫妻約定財產贈與對方是可以反悔的,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後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2、贈與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因為贈與協議不同於其他的書面合同,贈與本身就是當事人自願作出的決定,也有可能對方決定贈與另一半財產的同時,還有其他的條件,但隨後,配偶根本就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義務,這種時候當事人就可以隨時隨地的撤銷贈與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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