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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談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有什麼

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前者僅改變一項特定財產的權利歸屬,不涉及夫妻財產製的選擇;
後者在於夫妻通過選擇雙方約定的財產製,從而排除了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
2、涵蓋內容不同。前者通常只是通過合同約定改變某項特定財產的歸屬,並不涉及夫妻婚前及婚後取得的其他財產;
後者對夫妻的財產均有約束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續使用,並決定夫妻現有以及將來財產的歸屬和管理。
3、效力不同。前者是單純的贈與合同,只發生債權效力,物權變動仍需要遵循民法典的;而後者能夠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無需嚴格遵照民法典的物權變動要求,但夫妻財產約定在對外效力上,除非第三人知曉存在該約定,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

法官談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