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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要求財產分割可以嗎?

不離婚要求財產分割可以嗎?

一、不離婚要求財產分割可以嗎?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2、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2)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

1、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以上就是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應當由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難認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標籤:財產 分割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