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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也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離婚也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出現矛盾時掌握財產一方往往轉移財產,甚至在夫妻關係風平浪靜時早有離婚打算的一方就會提早行動讓共同財產縮水或消失,另一方發現後如果不提出離婚,難以依據《婚姻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婚內財產分割制度是對婚內弱勢一方進行保護的立法重大突破。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父母出資買房歸夫妻一方

劉律師説,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為子女購房很普遍,有些父母不願提前考慮兒女有夫妻離婚的可能,因此,父母通常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屋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在離婚訴訟中,一方難以證明父母明確表示房屋系贈與給自己,法院如判決房屋為共同財產將侵害出資父母的利益。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一規定有利於解決爭議,會促成更多父母放心為子女購房。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共有房屋難追回但可以主張賠償

劉律師説,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賣共有房屋,另一方無權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賣房款又可能明顯低於離婚時的房屋價款。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保護了婚內弱勢方的利益。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同還貸款一方可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如何分割婚前一方按揭房屋也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問題之一。劉律師談到,參與還貸款一方非常關心房屋是不是共同財產,分割時自己能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現在規定非常明確,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還可以分得這部分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