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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嗎

離婚後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嗎

夫妻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而導致的分居,此時雙方雖然可能暫停履行了夫妻義務,但彼此之間的婚姻關係仍舊是存在的,所以在這段期間獲得的收入很多都是會認定為共同財產,那之後要是離婚的話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分割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後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嗎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繫,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二、如何證實分居事實?

至於是否確實分居,就要知道如何證實分居事實,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蒐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證人等。只要證據可以相對證明就行了。

儘管分居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口頭提出的證據是不容易被法庭採信的。所以,要證明夫妻分居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蒐集和掌握相應的掌握來證明存在分居的事實。那麼,如何證實分居事實,或者説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當然,以上五點只是提供了一般證明分居事實的情形。具體的案件要具體分析,才能得到針對性地解決。只要是所舉的證據能在質證完畢被法庭採納,就達到了證明分居事實的目的。

現實中,夫妻如果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話,此時可能雙方都是有離婚打算了,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在決定分居的時候可能就會對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協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