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軍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二、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並不因為是軍婚還是普通的婚姻關係就有什麼不一樣的了。軍婚唯一不同的就是在離婚方面的要求會和普通的夫妻有一定的差別,比如説,自己的丈夫如果是軍人,妻子如果出軌的話,那麼第三者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共同財產方面參考的依據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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