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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離婚時,就必定會面臨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過程中,哪些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呢?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對財產的分割是極其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了一篇相關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啟發。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等的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小編通過列舉法條的形式,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些。一般來講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可以做出分割,往往是均等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保險起見還是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專業律師會詳細為您解答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