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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財產分配的方案需要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嗎?

股東會財產分配的方案需要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嗎?

一、股東會財產分配的方案需要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嗎?

股東會財產分配的方案不需要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尚有剩餘。也就是説,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於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均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並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股東大會的職責

(一)有限公司法股東會職責(第38條)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 11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100條)

(1)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2)股東大會的特別決策事項(第122條):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一年內購買、出售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股東大會是什麼?

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張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一般只有公司破產的情發生時股東才可以分配公司的財產,此時除了財產的分配、債務的償還,該公司不得與其他的主體建立債務關係。若是在分配財產時,有些股東還存在着不實出資,此時就需要責令其先認繳之前的投資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