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要求財產分割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一、婚內要求財產分割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一項制度。旨在繞過婚姻關係問題直接解決雙方之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
該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所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2、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4、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5、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 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的,如果在離婚時一方給對方造成了精神損害後也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內重新追究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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