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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具體規定上,我國跟大多數國家一樣,將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並分別適用不同的原則。只是我國與外國對動產和不動產的範圍上認定有所不同。但是,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適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的規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第2張

由於各國對不動產的法律強制性規範互有異同,對不動產的處理只能以不動產所在地國為限。即對共同財產中的不動產的分割,我國法院的裁判內容只對位於我國的這一部分不動產具有執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於國外的不動產,在國外執行我國法院的裁判時也會有很大的困難。比如有的國家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規定必須重新起訴,有的規定須申請執行令,還有的乾脆規定一律不予承認,這種狀況反而進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國還有部分不動產,可以待人民法院的離婚裁判生效後再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不動產糾紛。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第3張

同樣,如果雙方在外國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後,再依照我國法律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對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分割。 涉外離婚適用的程序雖然與我國審理普通離婚案件時有所不同,但是,由於涉外離婚是一個特別程序,在特別程序沒有作出規定時,還應以普通程序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