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方怎麼認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方怎麼認定?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二、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以補償。”該條確立了離婚補償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這一制度的確立,體現了對當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貢獻的客觀評價。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雙方在感情、時間、精力、經濟等方面持續不斷地投入。但就多數婚姻而言,夫妻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與從中獲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實際生活中,承擔了較多家庭事務的一方,往往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的發展受到了較大的牽制,而配偶他方,則基於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婚姻家庭中獲得了很大的利益。
補償權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但在實踐中付出較多義務方並不能得到補償。它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斷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當事人難以説清楚。二是請求補償的金額、方式、期限沒有作任何規定,原則性太強將導致法官引用此款時不當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
對於離婚過錯情況的認定,應當由無過錯方向司法機關通過舉證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並且還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到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需要説明的,在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時,如果無過錯方不提出過錯方的認定,那麼司法機關是不會認定過錯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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