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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有財產怎麼認定?

婚後共有財產怎麼認定?

國家明文規定,在離婚時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婚後的共有財產。那麼那些算作夫妻共有財產呢?本站小編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讓您瞭解什麼是婚後共有財產。

什麼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後共有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質基礎,修訂後的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糾紛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循。儘管修正之後的《民法典》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失之過簡,仍留有許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至難於操作。該文圍繞現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展開分析,以期能為審判實務提供些許參考。

現行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財產制方面,該法實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後所得共同製為主,約定共同財產制為輔的制度,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製的內容。

必須指出,我國民法典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上仍然沿用了婚後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併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係終止時才予以分割。 不過,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內涵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於夫妻人身關係,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係,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係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

1.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

婚姻關係的締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產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發生的首要條件。所謂婚姻關係的締結是指意欲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並予以登記而產生的法律事實。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實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從結婚登記領得結婚證即為開始,而不以實際同居生活來計算。 婚姻關係一經締結,男女雙方就發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關係,也就具備了發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首要條件。

但是,僅有婚姻關係締結的法律事實並不一定就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還必須有另一種法律事實的存在,即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產生的另一必備要件。約定財產製為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夫妻財產歸屬關係的制度,是法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採取約定財產製,那麼,夫妻間的財產歸屬就會出現兩類情況,若夫妻雙方只將其部分財產或某項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約定的財產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但是,若夫妻雙方將其全部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明確合法的,它就優先於法定財產製的效力, 所以,在該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也就不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

2. 共同財產關係的終止

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的原因事實包括離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離婚。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銷,夫妻財產關係也應隨之消滅。離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後的事由而消滅的一種行為,因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必須為法律所認可並通過法定的程序才能發生效力。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能引起夫妻間婚姻身份關係的消滅,同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也必然因婚姻關係的解體而消滅。(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同時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死亡,婚姻關係消滅,導致夫妻財產關係終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在死亡的時間確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證明開具的時間為準,宣告死亡則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發生效力的時間為準。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

標籤:婚後 財產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