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的使用條件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便是發展過程中所要承受的環境污染問題,現在我們國家對於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有了完善的法律規範,但是許多人知之甚少,甚至都不知道如果造成環境污染會嚴重的觸犯法律,所以鑑於此,好好的瞭解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概念和特徵已經迫在眉睫了。
環境污染責任的適用條件
1、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併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環境刑事責任構成要件
破壞環境的犯罪構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構成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但也具有一定特點。
1.犯罪主體。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刑法的規定,關於環境犯罪的主體,已打破了“個人刑罰觀”,除了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還包括法人。
2.犯罪客體。破壞環境資源罪的犯罪客體,是侵害各種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從而侵犯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犯罪的客體具有複合客體的特徵。
3.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環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可能特別嚴重,往往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環境違法行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責任。危害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進行犯罪行為時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一般而言,破壞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多為故意,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為過失。因損害環境的行為可能產生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在認定是否構成環境犯罪時,就不能僅僅看社會危害性一個方面,必須強調具備犯罪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當事人造成的環境污染其實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這也正是環境污染責任適用不被大家重視的原因之一,因為大家在短期內並不會感受到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但是環境污染問題現在已經是國家良性發展和人們是否能夠安全生活所面臨的重要問題,所以這也是環境污染責任被立法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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