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2021年污染環境罪判處依據是什麼?

當今社會飛速發展,隨着經濟的騰飛,GDP的快速增長,環境污染的問題卻更加突出。為了盲目追求經濟增長,人們往往選擇了破壞生態環境。但是自然環境都最終被毀壞了,人類又何從談起繼續發展呢。為了避免污染環境的事件再次發生,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那麼污染環境罪判處依據是什麼呢?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21年污染環境罪判處依據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判處依據

原先對污染環境罪的追訴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但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後,確立了新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具體的內容主要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向土地,以及氣體等排放有害的物質。對於污染環境,不管造成的後果如何,其行為都是不對的,不僅有違道德,同時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那麼就應當為此行為負責,承當相應的刑法。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二、污染環境罪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九十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4)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為了保護環境,杜絕環境污染。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罪判處標準還是比較嚴格的,這也是為了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畢竟大自然一旦被破壞,很難再修復如初,盲目地求取GDP的增長,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的。為了求取經濟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貫徹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好生態環境。切莫為了追求一時利益,觸犯法律,破壞環境,實在是目光短淺的做法。

標籤:判處 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