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中,水污染情況日益嚴重,為了治理水污染,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我國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企業違反規定亂排污染物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那麼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責任是什麼?
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必須具有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認定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違法,不能僅以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為標準。凡是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都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因此,現行《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的污染環境的行為和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污標準的污染環境的行為,只要是造成了污染損害的,均應構成侵權行為。
2、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客觀存在。環境污染損害具有複雜性和潛伏性,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從致害到爆發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階段。另外,環境污染損害還具有持續性,環境污染損害並不因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環境污染還具有廣泛性,損害事實通常導致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的後果,或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後果。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凡能認定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的,加害人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不得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不承擔責任。兩個以上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可以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向水體中排放污染物,對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損害的,居民可以提請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這時,企業應當承擔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責任。在判斷企業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時,需要看企業是否有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是否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及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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