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是什麼
隨着經濟發展的快速推進,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也逐漸加快,城市發展,但是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也是非常嚴重的。自從環境問題被提出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環境污染不是偶然的現象,生態平衡受到威脅,水的質量也受到嚴重的污染。中國出台了新水污染防治法,那麼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是怎麼規定的。
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編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
(二)分階段達到的水質目標及時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以及具體實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大、中型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時,應當維護下游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並徵求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企業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時,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並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予以批覆;逾期不批覆的,視為同意。
第六條 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總量控制計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其他水體的總量控制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體的總量控制計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七條 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總量控制區域、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及削減時限。
第八條 對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水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該水體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要求。
第九條 分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科學、統一的標準執行。總量控制指標分配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第十一條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並安裝總量控制的監測設備。
第十二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務院批准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的水環境質量監測規範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並按照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按照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營運單位,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抽測檢查。
第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並定期報告治理進度。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檢查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的治理情況,對完成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驗收。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必須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後1個月內,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延長治理期限申請,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對管轄範圍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佩戴行政執法標誌。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瞭解到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是什麼了。這個法律的規定是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並且改善水的環境,保障居民的安全用水,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經濟。發展經濟不能以環境污染為代價,也不能先發展經濟後治理污染,兩者應該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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