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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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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是當今社會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如果仍由人類如此得破壞環境,終有一天我們會自食惡果。環境污染的解決首先要加強行政監管力度,嚴格相關的法律法規。下面本站小編就對環境污染行政責任問題詳細説一説。

一、環境行政責任的基本概念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可以是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環境行政主體。環境保護法主要規定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環境行政責任。

二、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違法。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此情況下,違法行為如環境保護法第35條第1—5項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另一些場合,必須產生了危害後果才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繫。當然,在不以危害後果為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

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是指環境管理部門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類別。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關閉5種。

環境污染的防治單行法中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消除污染,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搬遷,責令改正等。

四、環境行政處罰的內容環境

保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及相應的環境行政處罰措施作出瞭如下規定: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的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8、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9、對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以上就是小編對“環境污染行政責任”問題的整理與回答。環境污染行政責任並不一定只是某個人,也可能是一個單位,一個主體。但是無論為了什麼都不應該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否則國家的法律是不會讓他逍遙法外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