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決定書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一、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決定書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二、環境行政處罰執法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經初步審查認為應當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的,十日內予以立案。
2、調查。經批准立案的案件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實事求是的填寫《環保執法案件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並按要求寫出調查報告。
3、審查。法制部門接到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後,對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處罰的幅度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要告知當事人,對給予其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對於給予停業、關閉、吊銷排污許可證的處罰要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時間。
5、聽證。聽證有法制部門主持,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理建設,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6、下達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簽發處罰決定。
7、送達。處罰決定書由調查部門負責送達,送達回執交法制部門備案。
8、執行。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應在15日內履行。
9、結案。處罰案件執行完畢,由法制部門寫出報告卷歸檔。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處罰決定書之中,一般會明確註明若被罰者對自己受到的處罰不服,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請求。被罰者可以依照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的選擇是否選擇複議、或者是訴訟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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