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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主體都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訴訟主體都有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主體都有哪些?

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環境行政訴訟的主體包括,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根據《環保法》規定,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需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條件。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二、環境保護處罰行政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環境行政訴訟是指有關環境受害人認為環境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非法損害了自己合法的環境權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環境行政訴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點:首先,環境行政訴訟範圍廣泛。由於環境保護的範圍和對象的廣泛,導致了因環境管理行為是否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其次,環境行政訴訟涉及多重利益,既影響私人利益,又牽涉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這使得潛在當事人眾多。再次,環境行政訴訟的標的往往具有一定的風險不確定性。由於環境損害一旦造成就難以恢復或治理,因而需要在訴訟中採取預防性手段。最後,由於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具有緩發性和潛在性,再加上科學技術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限制,當事人和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間的利害關係往往是一種可能的利害關係,而非必然的利害關係。

行政訴訟是典型的民告官,不同於民事訴訟,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的糾紛,以及刑事訴訟,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起訴公民。行政訴訟在生活中的例子相對於民事訴訟而言少很多,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按照規定實施行為就要接受處罰。

環境污染對社會的影響非常大,可能會影響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從而引發一些不良反應,因此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應當對相應的行為人給予嚴厲處罰。如果相關的管理部門任由污染環境,則也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