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法院起訴要什麼材料
一、分居離婚法院起訴要什麼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是和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的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 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夫妻分居有很多情況,有客觀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感情不和造成的、還有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等多種情況。如果雙方夫妻分居兩地工作,相隔遙遠沒有條件同居的話,那麼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為感情不和造成的,那麼即使分居時間再長,也不符合“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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