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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共圖書館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共圖書館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公共圖書館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規處置文獻信息;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閲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

(三)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四)將設施設備場地用於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要求的行為。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規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出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損壞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歸還所借文獻信息,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圖書館法》明確了政府職責。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如有違法行為出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