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在此訴訟中,由於被告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所以,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設備條件下,雖然作業者以極其謹慎的態度經營管理,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性作業。
我國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也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而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性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任心和改進技術安全措施。“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上述原因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這裏所説的動物一般指人工飼養的猛獸、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的案件最近幾年在我國日益增多,其中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是典型的例子。因為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地位很重要。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也在變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我國的相關法律條例也在積極的完善,並且能夠契合情形的變化,解決很多複雜多變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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