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投訴行政複議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一、環境投訴行政複議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環境投訴行政複議的審查期限是60天。
《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環境投訴行政複議的結論有哪些?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環保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對民眾提出來的環境污染的投訴必須要依法調查處理。如果當地環保局涉嫌不作為,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人對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有爭議的,都可以在法定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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