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但不限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也可能依法對特定領域的環境污染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如水污染的監督檢查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2、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適用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的認定,宜根據具體情況把握,特別是對於人口集中地區附近的認定,應當根據人口集中地區的大小、人數以及距離等判斷,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能否直接影響人口集中地區作為標準。
3、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從實踐來看,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顯現。當前,個別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唯利是圖,為賺取正規處置和非正規處置間的鉅額利差,將本應自行處置的危險廢物轉包給無處理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巨大環境安全隱患。較之於無資質企業和個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突出,應當從重處罰。
污染環境是因為污染者進行排放了有毒物質或者是進行超標排放了有毒物質。進行民事起訴的情況下,污染者要進行舉證,只要是圍繞着環境污染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只要明確可以標明污染環境跟自己沒有關係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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