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違約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一、什麼情況違約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二、現行法律中違約方解除合同的依據
1.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
2.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有觀點認為,上述規定中合同義務的免除是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
4.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我們認為,如果不賦予違約方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上述規定就毫無意義。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無論在簽訂什麼類型合同,務必認真審閲合同裏面的條款內容,特別是關於違約責任方面的內容有無清楚明確出來,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因此,無論是簽訂什麼類型的合同,在簽訂之前必須認真審閲合同裏面的條款內容,明確合同裏面設立的違約責任,有不明白地方或者是模糊不清的地方,要弄清楚後再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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