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一、訴訟中的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怎麼確定合同履行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則確定:
合同糾紛一旦產生就會涉及到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律師在作合同維權業務時,對於不同種類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認識。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在不同類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樣的:
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為了避免合同履行時發生矛盾和糾紛,合同的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進行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其履行的地點也是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的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的程序,只要是涉及到起訴的情形的,一定是要注意起訴的條件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以避免出現糾紛無法解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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