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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銷?

一、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銷?

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銷?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到達對方後即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即不能撤銷了。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撤銷則應允許撤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恢復原合同關係。

解除合同通知的撤銷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對解除合同通知提出異議的期限

如果《解除通知書》中告知了提出異議的期限,應當在異議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解除通知書》中沒有告知提出異議的期限,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否則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法律依據:

1、當事人對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法典》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無論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多麼充分,都有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風險。這裏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整理出的關於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銷的相關知識,綜上可知,對於普通民事合同,是可以撤銷的,而對於勞動合同,只要通知到達,一幫情況下不得撤銷,除非撤回的通知先於解除的通知到達接受者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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