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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撤銷

法律1.4W
合同解除的撤銷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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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合同解除和撤銷的區別

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大致有如下區別:
1、合同解除制度設立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而撤銷權制度是法律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所設立的一種措施,它並不在於保障當事人實現其真實的意思。
2、從主體上看,可合同解除的申請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撤銷中,撤銷權的主體是債權人。
3、從對象來看,合同解除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解除權,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而債權人的撤銷權,旨在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
4、從效力上來看,合同解除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所以解除權的行使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銷權的行使將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5、從權利的存續期間來看,兩種權利的行使都要求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規定並不適用於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