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在法治社會中結婚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違反法律就會在辦理很多手續的時候出現問題,按照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婚姻可以是無效婚姻,也可以視為可撤銷婚姻,解決這些問題都要依法來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二、概念
1、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2、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主要區別是無效婚姻違反了民法典中的規定,撤銷婚姻更側重的是個人的脅迫結婚等情況,遇到這種婚姻要依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無論是哪一種婚姻對於結婚的受害者來説損失是很大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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