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是否有效?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方便快捷的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數據電文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那麼如何認定傳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呢?這類糾紛還需要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分析,以正確認定其證據效力。本文為大家總結了合同傳真件的相關知識及案例分析,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合同傳真件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給合同傳真件一個正確的定性,合同傳真件是書面的合同書的複印件。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69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傳真件做為數據電文,用以簽訂合同可以認定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上並沒有否定其效力。同時合同成立並生效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內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可以認定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傳真件最大的問題在於,蓋紅章的合同書在證據裏稱為原件,傳真件為複印件。數據電文(合同傳真件)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這個需要結合具體情形來分析。因為非經對方認可的複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的。
合同書原件與傳真件這兩種書面形式的證據證明力是不同的。如果沒有發生糾紛或者發生糾紛後對方認可傳真合同的效力,那麼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對方否認簽訂過此合同或者否認此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中的內容,我們就必須要提供其他輔佐證據來證明合同傳真件的效力。否則,若僅有合同複印件,一旦對方否認這個複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就會面臨敗訴的危險。
合同中寫明"合同雙方蓋章傳真件有效"的做法並不保險,不能對傳真件的性質產生實質性影響,對運用傳真件簽訂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但是從民法通則角度分析,合同書是雙方達成的合意的載體,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加上這句話,能夠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為了降低日常經營的風險,我們要十分重視保存原件。如前合同條款的約定,並不能降低法律風險。只有事後將對方蓋紅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們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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