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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可能會採取書面的形式,也可能會採取口頭形式。而在當今電子日漸發達的條件下,還出現傳真形式的合同。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事人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麼從傳真本身的性質來看,傳真合同必然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麼應該如何防範傳真合同的風險呢?對此,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最經常看到的合同就是紙質的合同書,所以我們經常認為合同就是合同書,將合同的內容與合同的形式等同起來。

實際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因此,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注意保留訂立合同的相關材料,尤其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數據電文合同的出現,各種新式的合同書面形式層出不窮,我們更應當注意加以識別。

二、如何防範傳真合同的風險?

(一)要具有良好的證據意識。對於標的較大、週期較長、情況複雜的業務,最好當面簽訂書面合同。若實屬客觀不能,最好讓對方蓋章簽訂書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達接受方簽署。

(二)對情況緊急須以傳真簽訂的合同,最好採取證據補強的措施。應留存能夠證明傳真件合同內容的其他證據,如相關的委託書、意向書、往來信函、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應保留傳真收發憑證並確保傳真件上收發件人、收發時間、收發傳真號碼等信息清晰無誤;最好要求對方在發出傳真的最短時間內將傳真件的原件寄交,以顯示證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傳真件字跡及簽章不得模糊不清。應建立傳真收發登記制度,嚴禁客户隨意在公司傳真機上發送傳真。

(三)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緊急情形消失後,當事人應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籤書面的確認書,或直接在原傳真件上重新簽名蓋章,變傳真件為真正的原件。

(四)完整保留整個合同履行過程的證據,哪怕按照常理看來比較瑣碎的票據。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發現許多貌似不管用的單據有着相當的作用。在某一關鍵證據存在瑕疵的時候,可以通過這些輔證、旁證來加以補充,從而通過證據鏈推斷出關鍵證據的證明力,從而有力的支持己方的主張。

傳真之類的數據電文形式也是合同訂立的形式之一。如何防範傳真合同的風險?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由於傳真本身的特性,當事人如果通過傳真訂立合同,則會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當事人需要謹慎防範。實踐中,如果由於某些原因而導致您有與對方簽訂傳真合同的必要性,那麼您要多留個心眼,對於相關的證據資料要仔細收集和保存,以避免發生傳真合同糾紛。如果發生了傳真合同糾紛而您不知道具體該怎麼解決時,不妨諮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標籤:傳真 合同 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