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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效力待定並不説明此合同已無法律效力,當經過合法程序追認的話,依然具體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包括三種情況,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編講為您詳細解答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並且瞭解如何判定是否為效力待定合同以及相應的追認方法。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影響相對人的權益,《合同法》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怎麼追認才有效?

1、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2、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合同法未作規定。採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於追認權人。但不管採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3、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合同法沒有規定。應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追認權歸於消滅。

以及如何追認的方法途徑。您需要注意的是,追認權的時效和債權相類似,一旦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那相應的權利則會消失。所以請您儘快按照相應的程序辦理合同追認。

標籤:合同 待定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