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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幾類

法律1.13W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幾類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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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幾種類型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於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採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並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並非不可補救的。(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3)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
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於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覆的,視為拒絕追認。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1、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係中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儘管缺乏代理權,存在着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