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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錯要約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交錯要約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交錯要約不存在合同關係。
交錯要約,又叫交叉要約、要約之吻合,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要約,而同時對方也以同樣的內容發出要約,且雙方當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約的現象。
在交錯要約現象中,在要約可以撤銷的情形下,因雙方都是要約人,有權撤回或是撤銷要約,有權對要約拒絕,不管是哪一方撤銷要約,即是對自己要約的拒絕,反過來講,拒絕對方的要約也就是撤銷自己的要約。同時,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交錯要約都是要約,不是承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合同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那麼在交錯邀約中很明顯是沒有承諾階段的,且假如認定交錯要約成立合同,容易造成當事人意見的自治和自救權利的限制。
因此,基於以上原因,目前在我國法律對於交錯要約還不能認定其存在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標籤:合同 要約 交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