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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判決程序

法律2.96W
離婚財產判決程序
離婚判決程序

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並無和好的可能,法官需要在審限範圍內做出離婚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